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
第19號
《消(xiao)費品召(zhao)回管(guan)理(li)暫行規定》已于2019年(nian)11月(yue)8日(ri)經國家(jia)市(shi)場監督(du)管(guan)理(li)總局(ju)2019年(nian)第14次局(ju)務(wu)會(hui)議審議通過,現(xian)予(yu)公布,自2020年(nian)1月(yue)1日(ri)起(qi)施行。
局長:肖亞慶
2019年(nian)11月21日(ri)
消費(fei)品召(zhao)回管(guan)理暫(zan)行規定
(2019年11月(yue)21日國(guo)家(jia)市(shi)場(chang)監(jian)督(du)管理(li)總(zong)局令第19號公布)
第一條 為了規范缺(que)陷消費(fei)品召回工作,保(bao)障人體健康和人身、財產(chan)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(gong)和國消費(fei)者(zhe)權益保(bao)護法(fa)》等法(fa)律、行政法(fa)規,制定(ding)本規定(ding)。
第二條 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(guo)境(jing)內缺陷(xian)消費品(pin)的召回及其(qi)監督管理,適用本規定。
法(fa)律、行(xing)政法(fa)規、部(bu)門規章(zhang)對消費品的(de)監督管理部(bu)門或者召回程序等另有規定(ding)的(de),依照其規定(ding)。
第三條 本(ben)規(gui)定(ding)所稱消費(fei)(fei)品,是指消費(fei)(fei)者為生(sheng)活消費(fei)(fei)需要購買、使(shi)用的產品。
本規(gui)定所稱缺陷(xian),是指因(yin)設計、制造(zao)、警示等(deng)原(yuan)因(yin),致(zhi)使同一(yi)批(pi)次、型號或者類別(bie)的消費品中(zhong)普遍(bian)存在(zai)的危及人身、財產安(an)全的不合理危險。
本規定所稱召回,是指(zhi)生產者對存在缺陷的消(xiao)費(fei)品,通(tong)過補(bu)充(chong)或(huo)者修正警示標識、修理、更換(huan)、退貨等補(bu)救措施,消(xiao)除缺陷或(huo)者降(jiang)低(di)安全風險的活動。
第四條 生產(chan)者應當(dang)對其(qi)生產(chan)的(de)消(xiao)費(fei)(fei)品(pin)的(de)安全負(fu)責。消(xiao)費(fei)(fei)品(pin)存在缺陷的(de),生產(chan)者應當(dang)實施召回。
第五條 國(guo)(guo)家(jia)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協調(diao)、監督管理全國(guo)(guo)缺陷(xian)消費(fei)品召回(hui)工(gong)作。
省級市場(chang)監督管(guan)理部門負責監督管(guan)理本行(xing)政(zheng)區域內缺陷(xian)消費品召回工作。
省級以(yi)上市場(chang)監(jian)督管理部門可(ke)以(yi)委托相關技術機(ji)構承(cheng)擔缺陷消(xiao)費(fei)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(gong)作。
第六條 任(ren)何(he)單位或者(zhe)個人(ren)有權向市(shi)場監(jian)督(du)管理部門反映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(de)信息。
市(shi)場監督管理(li)部門應(ying)當暢通(tong)信(xin)息反(fan)映渠道,收集匯(hui)總(zong)、分析處(chu)理(li)消費品(pin)可能存在缺陷的信(xin)息。
第七條 生產者和(he)(he)從(cong)事消費(fei)品銷售、租賃、修理等活動(dong)的其他經營(ying)者(以下簡稱其他經營(ying)者)應當建立消費(fei)品缺陷信(xin)息(xi)的收(shou)集核實和(he)(he)分析(xi)處理制(zhi)度。
鼓勵生(sheng)產者和其(qi)他(ta)經營者建立(li)消費品可追溯制度(du)。
第八條 生產者和其(qi)他(ta)經營者發現其(qi)生產經營的消費品存(cun)在以下情形(xing)之一的,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二(er)個工(gong)作(zuo)日內(nei)向(xiang)所(suo)在地省(sheng)級(ji)市(shi)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:
(一(yi))已經造(zao)成或者可能造(zao)成死亡、嚴重人身傷害、重大財(cai)產損失的;
(二)在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境(jing)外實施召回的。
省級市(shi)場(chang)監(jian)督管理(li)部(bu)門(men)接到(dao)前款規定事項報(bao)告(gao),發現消費品(pin)生(sheng)產(chan)者不在本行政區域內(nei)的,應當(dang)自(zi)發現之日(ri)起二個工作日(ri)內(nei)通報(bao)生(sheng)產(chan)者所在地省級市(shi)場(chang)監(jian)督管理(li)部(bu)門(men)。
第九條 生(sheng)產(chan)者發(fa)現消費品(pin)可能存在(zai)缺陷的,應(ying)當立即組(zu)織調查分析。
省級(ji)市場(chang)監督(du)管(guan)(guan)理(li)部門發現(xian)本行政區域內生產(chan)者生產(chan)的(de)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(de),應當自發現(xian)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生產(chan)者開展(zhan)調(diao)(diao)查分析。生產(chan)者應當按照通知要(yao)求開展(zhan)調(diao)(diao)查分析,并將調(diao)(diao)查分析結果報告(gao)省級(ji)市場(chang)監督(du)管(guan)(guan)理(li)部門。
經(jing)調查(cha)分(fen)析認為消費(fei)品(pin)存在缺陷的(de),生產者應當(dang)立即實施召回(hui),不得隱瞞(man)缺陷。
第十條 生產者未(wei)按照通知要求開(kai)展調查(cha)(cha)分析,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(guan)理部(bu)門(men)認為調查(cha)(cha)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消費品不存(cun)在缺陷(xian)的(de),省級市場監督管(guan)理部(bu)門(men)應當(dang)組織缺陷(xian)調查(cha)(cha)。
省(sheng)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消費品可能(neng)存(cun)在足以造(zao)成嚴重后果或者影響范圍較(jiao)大(da)的缺(que)陷的,可以直接(jie)組織缺(que)陷調查。
第十一條 市場(chang)監督管理(li)部門組(zu)(zu)織(zhi)缺(que)陷調查(cha),可(ke)(ke)以進(jin)入生(sheng)(sheng)產者和(he)其他經營者的生(sheng)(sheng)產經營場(chang)所(suo)進(jin)行現場(chang)調查(cha),查(cha)閱、復制相(xiang)關資料和(he)記(ji)錄,向相(xiang)關單(dan)位和(he)個人(ren)了解消(xiao)費品(pin)可(ke)(ke)能存(cun)在缺(que)陷的情況,組(zu)(zu)織(zhi)相(xiang)關技術(shu)機構和(he)專家進(jin)行技術(shu)分析和(he)風險評(ping)估,必要(yao)時(shi)可(ke)(ke)以約談生(sheng)(sheng)產者。
生(sheng)產(chan)者和(he)其他經(jing)營(ying)者應當配合(he)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缺陷調查,提供調查需要(yao)的資料、消費品和(he)專用設備等。
第十二條 經缺陷調(diao)查認為消費(fei)品存在缺陷的,組織缺陷調(diao)查的市(shi)場(chang)監(jian)督(du)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生產(chan)者實施召回。
生(sheng)產者(zhe)接到召(zhao)回通(tong)知(zhi),認(ren)為消費品存在缺陷(xian)的,應(ying)當立即實(shi)施(shi)召(zhao)回。
第十三條 生產者認為消費(fei)品(pin)不存在缺陷的,可以自收到通(tong)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通(tong)知其召回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(ti)出(chu)異議(yi),并提(ti)供相關材料。
接到(dao)異議(yi)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審(shen)查相(xiang)關(guan)材料,必要時組(zu)織相(xiang)關(guan)技術機(ji)構或者(zhe)專家采用檢(jian)驗、檢(jian)測、鑒定或者(zhe)論(lun)證等方式進行缺(que)陷(xian)認(ren)定,并將認(ren)定結(jie)果通知生(sheng)產(chan)者(zhe)。認(ren)定消費(fei)品存在缺(que)陷(xian)的,生(sheng)產(chan)者(zhe)應當立即實施召回。
第十四條 生產者(zhe)既不按照市場監督(du)管理部門通(tong)知要求(qiu)實施召回(hui)又(you)未在規定期(qi)限(xian)內(nei)提(ti)出異議,或(huo)者(zhe)經缺陷認(ren)定確認(ren)消(xiao)費(fei)品存在缺陷但仍未實施召回(hui)的,由國家市場監督(du)管理總局(ju)責(ze)令其實施召回(hui)。生產者(zhe)應當立(li)即實施召回(hui)。
第十五條 生產者(zhe)認為消(xiao)費品存(cun)在缺陷或者(zhe)被(bei)責令實施(shi)召(zhao)回的(de),應(ying)當(dang)立即停(ting)止(zhi)生產、銷售、進口缺陷消(xiao)費品,通知其(qi)他經(jing)營(ying)者(zhe)停(ting)止(zhi)經(jing)營(ying)。
生產者應當承擔消費(fei)者因消費(fei)品被召(zhao)回支出的必要費(fei)用。
第十六條 其他經(jing)(jing)營(ying)者(zhe)(zhe)接到生(sheng)產者(zhe)(zhe)通知的(de)(de),應當(dang)立即停止經(jing)(jing)營(ying)存在缺陷的(de)(de)消費(fei)品(pin),并協(xie)助(zhu)生(sheng)產者(zhe)(zhe)實施召回。
第十七條 生產(chan)者主(zhu)動實(shi)施(shi)召(zhao)(zhao)回的,應當自調(diao)查分(fen)析認為(wei)消費品存在缺(que)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(shi)場監督管理部門報(bao)告召(zhao)(zhao)回計劃。
生(sheng)產者按照市(shi)場(chang)監督(du)管理(li)部門通(tong)知(zhi)實施召(zhao)回(hui)的(de)(de),應當自(zi)接到通(tong)知(zhi)之日起十(shi)個工作日內向通(tong)知(zhi)其召(zhao)回(hui)的(de)(de)市(shi)場(chang)監督(du)管理(li)部門報告召(zhao)回(hui)計劃。
生產者被責(ze)令實施(shi)召回(hui)的(de),應(ying)當自(zi)被責(ze)令召回(hui)之日(ri)起十(shi)個工作日(ri)內(nei)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(ju)報告召回(hui)計劃。
第十八條 召回(hui)計劃(hua)應當包括以下內容:
(一(yi))需要召(zhao)回的消費品范圍、存(cun)在的缺陷以及避免損(sun)害發生的應急處(chu)置(zhi)方式;
(二)具體的召回措施(shi);
(三)召(zhao)回的負責機構(gou)、聯系方式(shi)、進(jin)度安排;
(四(si))其他(ta)需(xu)要(yao)報告(gao)的內容。
第十九條 接到召回(hui)計劃報告的(de)市場監(jian)督(du)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消費(fei)品召回(hui)管理信(xin)息系統向(xiang)社(she)會(hui)公示生產者報告的(de)召回(hui)計劃。
生產者(zhe)應當自召(zhao)回(hui)(hui)計劃報告(gao)之日起三個工(gong)作(zuo)日內(nei)以便于(yu)公(gong)(gong)眾知曉的方式發(fa)布召(zhao)回(hui)(hui)信息,并接受(shou)公(gong)(gong)眾咨詢。其他(ta)經(jing)營(ying)者(zhe)應當在其門店(dian)、網站(zhan)等經(jing)營(ying)場所公(gong)(gong)開生產者(zhe)發(fa)布的召(zhao)回(hui)(hui)信息。
第二十條 生產者應當按照召(zhao)回計(ji)劃實施召(zhao)回。對采取更(geng)換、退貨方式召(zhao)回的(de)缺(que)陷消(xiao)費品(pin),生產者應當按照有關規(gui)定進行處理。未消(xiao)除缺(que)陷或者降低安全(quan)風(feng)險(xian)的(de),不得再次(ci)銷售或者交(jiao)付使用。
第二十一條 生(sheng)產(chan)者(zhe)應當(dang)自召回(hui)(hui)實施之日起每三個(ge)月向報告召回(hui)(hui)計(ji)劃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召回(hui)(hui)階段性總結(jie),并在完成召回(hui)(hui)計(ji)劃后十五個(ge)工作日內(nei)提交召回(hui)(hui)總結(jie)。
生產(chan)者應當制作(zuo)并保(bao)(bao)存召回(hui)記(ji)錄(lu)。召回(hui)記(ji)錄(lu)的保(bao)(bao)存期不得少于五年。
第二十二條 生產(chan)者(zhe)發現召(zhao)回的消(xiao)費品范圍不準確、召(zhao)回措(cuo)施未能消(xiao)除缺陷或者(zhe)降(jiang)低安全風險的,應當重新實施召(zhao)回。
接到召(zhao)回計劃報告的市場監(jian)督管理部門應(ying)當(dang)對生(sheng)(sheng)產者(zhe)召(zhao)回實施情況進行監(jian)督。發(fa)現生(sheng)(sheng)產者(zhe)召(zhao)回的消費品范圍不準確、召(zhao)回措(cuo)施未(wei)能消除缺陷或者(zhe)降(jiang)低安全風(feng)險的,應(ying)當(dang)通知生(sheng)(sheng)產者(zhe)重新實施召(zhao)回。
第二十三條 參與缺陷消(xiao)費品召回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的單位及其(qi)人(ren)員對工作中(zhong)獲(huo)悉的商(shang)業(ye)秘(mi)密(mi)、個人(ren)隱私,應(ying)當依法保密(mi)。
第二十四條 生(sheng)產者經(jing)責令召回仍(reng)拒絕或者拖(tuo)延(yan)實施召回的(de),按(an)照《中華人民(min)共和國(guo)消費者權益(yi)保護法(fa)》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理。
第二十五條 生產(chan)者(zhe)和其(qi)他經(jing)營者(zhe)違反本規定(ding)第(di)(di)八條第(di)(di)一款(kuan)、第(di)(di)十(shi)一條第(di)(di)二(er)(er)款(kuan)、第(di)(di)十(shi)五條至(zhi)第(di)(di)十(shi)七(qi)條、第(di)(di)十(shi)九條第(di)(di)二(er)(er)款(kuan)、第(di)(di)二(er)(er)十(shi)條、第(di)(di)二(er)(er)十(shi)一條規定(ding),由省級(ji)市場監督(du)管理部門(men)責令限(xian)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處一萬元以(yi)上三萬元以(yi)下罰款(kuan);涉(she)嫌構成犯罪(zui),依(yi)法(fa)需要追究(jiu)刑事責任(ren)的,按(an)照(zhao)有關規定(ding)移送公(gong)安(an)機(ji)關。
第二十六條 從事缺陷消(xiao)費(fei)品召回監(jian)督管(guan)理工(gong)作的(de)人員濫(lan)用職權、玩忽職守(shou)、徇私(si)舞弊的(de),對直(zhi)接負責(ze)的(de)主管(guan)人員和其他直(zhi)接責(ze)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。
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(jian)督管理部(bu)門(men)應當將(jiang)責(ze)令召回情(qing)況(kuang)及行政處(chu)罰(fa)信息記入信用檔(dang)案,依法向社會公布。
第二十八條 生(sheng)產者(zhe)按(an)照本(ben)規定召回缺(que)陷消費品,不免除其依法(fa)應當承(cheng)擔的(de)其他法(fa)律(lv)責任(ren)。
第二十九條 進口(kou)消(xiao)費(fei)品的(de)(de)境外生產者(zhe)指定(ding)的(de)(de)在中華(hua)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召回的(de)(de)機構,視(shi)為(wei)本規定(ding)所稱生產者(zhe);境外生產者(zhe)未指定(ding)的(de)(de),進口(kou)商視(shi)為(wei)本規定(ding)所稱生產者(zhe)。
第三十條 根據(ju)需要,市級(ji)、縣(xian)級(ji)市場(chang)監(jian)(jian)督(du)管(guan)理(li)(li)(li)部門(men)可以負責省級(ji)市場(chang)監(jian)(jian)督(du)管(guan)理(li)(li)(li)部門(men)缺陷消費品召(zhao)回監(jian)(jian)督(du)管(guan)理(li)(li)(li)部分工作,具體職責分工由省級(ji)市場(chang)監(jian)(jian)督(du)管(guan)理(li)(li)(li)部門(men)確定。
第三十一條 除消費品(pin)以外,法(fa)律、行(xing)政法(fa)規(gui)規(gui)定由市(shi)場監督(du)管(guan)理部門(men)負責監督(du)管(guan)理召回活動的其他產品(pin),可以參照本規(gui)定執行(xing)。
第三十二條 本(ben)規(gui)定(ding)自(zi)2020年1月1日起施(shi)行。2007年8月27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(jian)(jian)驗檢(jian)(jian)疫總局令第101號(hao)公布的(de)《兒童玩具(ju)召回管理(li)規(gui)定(ding)》同(tong)時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