從三個法律視角看“預制菜”
2025-09-22 市說新語 點擊:次
文/冀瑋(對外經貿大學政府管理學院研究員、市場監管研究院副院長)
近期預制菜之爭眾說紛紜,讓部分消費者有無所適從之感,可以從以下三個法律視角厘清爭論本質。
從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(以下簡稱《食品安全法》)相關規定的視角看,“預制菜”并不等于不安全食品。
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“食品安全”定義是,“指食品無毒、無害,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,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、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。”從這一法律定義分析,“預制菜”不會因為其“預制”的特定加工方法就必然存在著食品安全風險。所以,《關于加強預制菜食品安全監管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》中還提出“支持地方推進預制菜產業集聚區建設”的意見。在食品安全監管中,對“預制菜”的風險控制與對其他餐飲服務活動并無不同。從食品安全行為規范的角度觀察,預制菜由于其制作工藝特征,食品安全風險往往被認為會低于現制現售的風險性。
從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(以下簡稱《產品質量法》)相關規定的視角分析,目前“預制菜”并不等于不合格食品。
《產品質量法》第三十二條規定,“生產者生產產品,不得摻雜、摻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。”由于截至目前,并沒有法律或國家標準層面的“預制菜”定義與明示要求,所以在無法判定菜品是否為“預制菜”的前提下,“預制菜”在餐飲服務中被認定為“以次充好”不合格產品的法律標準依據不足。當“預制菜”的定義與標準明晰之后,其市場價格與品質差異將隨之清晰,而判定是否為“以次充好”的法律定性將得到進一步明確。
從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(以下簡稱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)相關規定的視角分析,“預制菜”存在著消費者“知情權”爭議與經營者義務的“灰度空間”。
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二十條規定:“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、性能、用途、有效期限等信息,應當真實、全面,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。”依據法律規定精神,大多數消費者認為自己有權利事先獲知“預制菜”的相關信息。但是由于缺少認定標準與強制性明示要求,所以多數經營者往往采取不予明示的做法。客觀而言,無法明示是大多數經營者面臨的現實。然而,如果經營者能夠依據有關文件定義與行業認知,積極主動向消費者明示自己認定的“預制菜”,則應當會贏得消費者的信任,與誠信經營所帶來的市場回報。而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規定也將隨著“預制菜”定義與標準的進一步明確而得到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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